首页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5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工发【2015】12号《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学院”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校、学院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表彰和奖励,推荐评优。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际交流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或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学工办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申报、招聘、录用、考核等工作。

三、岗位设置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一般以行政教务办助理、学工办助理、项目办公室助理、实验室助理、新生助教等为主,可适当设置教授助理。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小时,每月不超过24小时,每小时15元。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具体情况,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讨论决定各岗位的名额限制,每年5月初由学院学工办下发设置意见,学院各部门负责老师填写《国交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见附件2),进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

第八条 经学工办汇总初步审核后报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向全院学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临时性岗位随时公布。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聘期为一学年,任何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都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条 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含留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工作,原则上大四不得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如实完成《国际交流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见附件3)内容的填写,进行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学院在每年6月面向全院招募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学工办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和面试情况,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取。学工办负责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录用结果。因岗位不足而未被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根据新岗位需求推荐录用。学工办负责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五、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报岗位报到上岗。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一周内向学工办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工办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院学工办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工办提出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岗位负责指导老师,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年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指导老师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每月5日前上交《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如学生不按时上交考核登记表,扣发当月1/4工资。

学工办每个月上报校财务处《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汇总表》,发放薪酬。

六、资格免除

第十九条 在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申请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

(二)学习不努力,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

(三)工作责任心差,达不到岗位的基本要求;

(四)无故不上岗,不服从领导;

(五)未经批准,随意将岗位转让他人。

(六)考核时未能如实填写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宁波工程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2020年31日